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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樣才叫做重傷害?

 

稱重傷者,謂下列傷害:
一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。
二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。
三、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、味能或嗅能。
四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。
五、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。
六、其他於身體或健康,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。

 

 

什麼是恐嚇罪


恐嚇(取財)罪,除危害公安外,對一般人以惡害通知為恐嚇手段,使被害人心生害怕可分為左列三罪:
(一)恐嚇危害安全罪: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被害人如:
1、不聽話就打你。
2、不服從就殺你。
3、敢再來就揍你。
(二)恐嚇取財罪:
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。例如:
1、見人偕女友經過,開口要脅索錢,俗謂抽戀愛稅。
2、以強欺弱,向同學強索金錢。
3、以如不給,就打你為由,向人索取財物。
(三)恐嚇得利罪:
1、用餐後結帳時,以刀插於桌上,企圖白吃。
2、不購門票,以刀脅迫收票人,使其不敢收門票,白看電影。
3、無車資搭公車,車達目的地,亮刀表示要車資就刺你,使司機不敢收取。

 

 

告訴告發自首

 所謂告訴,即被害人 (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)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為求訴追犯罪起見,得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請求究辦。被害人已死亡者,得由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告訴,但告訴乃論之罪,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,其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,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。告訴,得委任代理人行之。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,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為限,但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時,均得命告訴人本人到場。至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形,因檢察官於指定時,已考量受指定人之資格及能力,故不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。又法律上明定告訴乃論之罪係以告訴為訴訟條件,其告訴務須適法,無論以言詞或書狀為之,均應表明請求究辦之意思,且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,一經逾期,告訴即不生效力。此種告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並得撤回,已經撤回者即不得再告訴。所謂告發,即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,知他人有犯罪嫌疑,得以言詞或書狀將犯罪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舉發,俾得偵查究辦。所謂自首,即犯罪人在未被發覺前,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自述犯罪事實聽候裁判。按照法律規定,自首者,減輕其刑,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 (第232條至第244條、第271條之1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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